回购增持贷监管细则优化,禁止性事项明确|界面新闻 · 快讯

回购增持贷监管细则优化,禁止性事项明确|界面新闻 · 快讯

淳于婉柔 2024-12-06 参考文献 2 次浏览 0个评论

近日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有新监管要求 ,并明确相关禁止性事项。银行业内人士介绍,这是监管部门对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监管细则的优化 。从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来看:一是针对借款主体,要求“主要股东 ”必须为直接持股5%以上的股东 ,暂不含自然人及金融机构。此前 ,借款主体相对宽泛,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、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监高。与此同时,借款主体中的“上市公司”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警示的公司 ,且不得为金融机构 。二是贷款期限被限定为最长3年,此前是“原则上不超过3年” 。三是贷款比例设定为不超过90%。而贷款利率方面也有明确,即利率设定在2%左右 ,不得高于2.25%。四是在合同签订环节,要求银行须在上市公司公告后才能签订贷款合同,发布公告前应签署贷款承诺书 。五是针对前期已开展回购或增持的 ,不得通过贷款资金进行置换。六是办理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不得组建外部银团。(证券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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